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四条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如因董事的辞任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任
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上市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董事会选举
产生新一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十三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
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
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按照本制度
第三条规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
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解聘的具体程序和办法以《董事会秘书工作制
度》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应
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
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移交完成后,离职人
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七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
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
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二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
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
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
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
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以及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