崧盛股份: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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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九)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
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管理层的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以及合同或协议签署等方面的
权限如下:
  (一)签署日常经营合同或协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内的日常经营支出;
  (二)签署经股东会或董事会专项授权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或协议;
  (三)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不足 1,000 万元的;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不足 1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五)除需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上述
事项。总经理应当在定期工作报告中汇报上述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履行总经
理职责。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分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各项分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
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
员等事项,并将会议结果汇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分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
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为履行总经理
职责;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
经理、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编制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
实性;
  (四)根据总经理的决定,分管财务及其他相应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责
任;
  (五)就财务及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
建议;
  (六)根据公司的会计制度,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
相应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八)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与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总经理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如情况紧
急,不变更将给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而确需变更的,应在采取变更措施后立
即报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取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追认。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总经理办公会议是
公司管理层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职能部门提交会议
审议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根据总经理批示负责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议题;
发出通知的时间。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总经
理办公室负责征集、汇总、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定后,分送出席会议人
员。
  第十九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
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部门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因故缺席会议时,应
委托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或总经理授权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出
现意见分歧,按照总经理负责制原则,由总经理决定最终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字。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实施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公司盈亏情况、重大
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方面。总经理报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总经理汇报工作,总经理应在接到
前述通知的合理时间内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事项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
     (一) 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相差较大时;
     (三) 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四) 重大合同执行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争议的事项;
     (五)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
总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根据本工作细则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总经理应在年度董事会上提交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
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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