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并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
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
计委员会工作;两名以上委员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召集人在全体委员内选举,
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
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
补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同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职责
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聘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
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
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
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
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三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解除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
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
决,表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
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秘书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审计委员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
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
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
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
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本工作细则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