崧盛股份: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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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
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深圳市崧盛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
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
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
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 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原则,以不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
设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 理财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条件要求;
  (四) 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
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
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四)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计算标准,
适用前款规定。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
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
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 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 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九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
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
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
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
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
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
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
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
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
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
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
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 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董事会;
  (三) 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
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
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
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
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
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
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
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
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
资金的专项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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