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首航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重大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本制度及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等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确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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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召集并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下设投资评审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
任投资评审工作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一)至(五)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战略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
投资评审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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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初
步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工作组的初步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两名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
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
时限限制。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
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战略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
开;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
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投资评审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
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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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
委员及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
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