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航新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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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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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
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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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
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
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及
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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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
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
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
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
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影响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
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应在工作日登录互动易平台,收集投资者问题,并组
织编写回复内容。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
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
回复内容。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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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拟在互动
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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