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
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的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提名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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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人选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及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以及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执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对初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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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股东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再由董事会
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经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务
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职责的,由 1/2 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独立董事)
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以及
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至迟于会议召开前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的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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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者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在未获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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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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