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05 证券简称:苏州规划 公告编号:2025-094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
和承诺函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
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
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苏州
规划”)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标的公司”“东进航科”)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
关方及其有关人员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人员;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
股票停牌之日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
和承诺函等文件,本次交易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除分红外)公司股票的具
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期末结余
姓名 关联关系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日期/期间
(股) (股) (股)
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前
(2025.04.16-2025.04.21)
刘泊宇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后至
(2025.09.02-2025.09.05))
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前
交易对方 (2025.04.03-2025.6.30)
刘立新 刘泊宇父 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后至
亲 298,900 0 298,900 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前
(2025.09.30-2025.11.05))
就上述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苏州规划股票的行为,相关自然人均已分
别出具了自查报告或说明与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就刘泊宇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苏州规划股票事宜,刘泊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
内容如下: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
的情形,且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人买卖苏州规划股票的相关交易已在自查报告中进行登记,除前述
交易行为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
人账户买卖苏州规划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苏州规划股票的
情形。若前述交易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前述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苏州规划,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除前述交易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
间接买卖苏州规划股票的情形;
(3)本人买卖苏州规划股票行为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
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苏州规划的股票,
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
卖苏州规划股票。”
就刘立新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苏州规划股票事宜,刘立新已出具承诺函,承诺
内容如下: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
的情形,且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人买卖苏州规划股票的相关交易已在本人直系亲属刘泊宇的自查报
告,除前述交易行为外,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
户买卖苏州规划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苏州规划股票的情形。
若前述交易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本人愿意将前述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苏州规划,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处理;除前述交易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买卖苏州规划股
票的情形;
(3)本人买卖苏州规划股票行为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
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苏州规划的股票,
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
卖苏州规划股票。”
同时,刘泊宇已出具《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方关于二
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声明如下:
“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苏州规划股票时不知
悉苏州规划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相关的事宜,上述股票交易均系本人依据自身对股
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经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苏
州规划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刘立新为本人的父亲,本人不存在向其透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苏州规划股票的情况;除证券市场公开披
露的信息外,刘立新在自查期间交易苏州规划股票时不知悉苏州规划本次重组内
幕信息相关的事宜,亦不存在通过本人或其他途径得知本次重组任何信息的情况,
上述股票交易均系其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
在利用未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苏州规划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
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至苏州规划资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苏州规划宣布终止该事项实
施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
苏州规划的股票。”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苏州规划存在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苏州规划股票的
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2025年11
交易账户 交易期间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月6日结余股数
(股)
苏州规划设计研
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
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股。按回购价格上限30.00元/股测算,预计回
购股份约为50万股至10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7%至1.14%。回购期限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为了执行上述回购计划,自
开始执行上述回购计划。
价为17.8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21,946,074.50元(不含交易费用)。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公司做出如下承诺:“上述在自查期间回购股票的
行为系公司依据相关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苏州规划
股票的情形。”
(三)相关主体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因实施转托管的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2025年6月18日,宋辉持有的公司631,116
更查询证明》
股股票实施转托管。
宋辉实施的上述股票转托管不属于股票买卖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
文件,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除分红外)
苏州规划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经核查,本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
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
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
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
于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
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
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
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
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
告及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前提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如上述相关主体前述买卖苏州规划股票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则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