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突发事件应急
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
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
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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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类
(三)环境类
经营;
(四)信息类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应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
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本公司对外发
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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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
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各部门的责任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
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
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一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
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
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
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控股子公司、公司各部门的责任人负
责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然后由董事会秘书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
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向公司董事
长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 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应当及时按照有
关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
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
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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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
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
置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负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机构或公安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造成的影响;
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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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独立的专业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
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
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应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
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
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
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
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
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的具体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
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
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
公司应当及时持续报送有关情况。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
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
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
保与各部门、单位能够正常联系;
(二)人员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集参
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
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内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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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
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
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
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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