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4 证券简称:佳创视讯 公告编号:2025-044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1月20日9:15至2025年11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 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5人,所持
股份83,016,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9.2677%。其中,中小股东(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162人,所持股份2,519,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股份80,496,79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8.6829%。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1人,代表股份2,519,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848%。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
了会议。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
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82,719,17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0%;
反对235,9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2%;弃权61,300股,占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7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22,48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88.2049%;反对235,9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3623%;弃权61,3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2.4328%。
表决结果:同意82,717,07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5%;
反对235,3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4%;弃权64,000股,占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7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20,38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88.1215%;反对235,3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3385%;弃权64,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2.5400%。
表决结果:同意82,717,07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5%;
反对235,3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4%;弃权64,000股,占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7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20,38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88.1215%;反对235,3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3385%;弃权64,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2.5400%。
表决结果:同意82,715,67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8%;
反对236,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5%;弃权64,500股,占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18,98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88.0659%;反对236,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3742%;弃权64,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2.5598%。
表决结果:同意82,713,17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8%;
反对235,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1%;弃权68,200股,占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8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16,48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87.9667%;反对235,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3266%;弃权68,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2.70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朱幼林律师、李勇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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