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
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并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
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有关各方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
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
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报及相关数据信息;
(13)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包
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
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 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3) 由于与上述第(1)、(2)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1) 公司被收购;
(2) 重大资产重组;
(3) 证券发行;
(4) 合并、分立;
(5) 股份回购;
(6)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7) 高比例送转股份;
(8)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9) 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进行上述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
段披露提示性公告;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
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公司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控
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 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承诺书、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
要方式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 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
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 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 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在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
罪的,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 知悉的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途径及
序号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工作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信息内容 息时间、地点 方式
附件二: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