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水务: 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9:11:2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选任、履职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积极作用,保证董事会
日常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
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以公司名义办理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
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董事会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
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
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绿城水务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