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
法律、法规和《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掌握和运用相关
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受董事会领导,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配备有能力完成各项审计任务所需专业知识和工作技
能的独立内部审计人员,并保证审计人员所学的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胜任审计工
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
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并自觉接受内部审计监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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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公,遵守法纪,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对审计对象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帮助查找原因,提出切
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
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机构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
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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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总经理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
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
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反映。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
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
重点。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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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
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五章 奖惩及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
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被审单位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
重,有权责令改正,可以提出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拒绝检查;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
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拒不执行财务收支法律、行政法规的;
(五)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员;
(六)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视情节
轻重,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