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股份: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9: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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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有效保障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半数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送达
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线下、线上方式(含视频、电话会议等)
或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
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独立董事应对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
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详细记录,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
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各项议题充分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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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召集人姓名、出席人员姓名;
 (三)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五)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六)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七)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面临被收购情形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
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
票、决议、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履行职责。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
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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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
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有抵触,以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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