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股份: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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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战
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
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选一名
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
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各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战略委员会与公司的联络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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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以及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战略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
提供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和资产运
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战略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提案召开会议,讨论议案,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专业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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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
的提议举行,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但在参会委员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视
频、电话或视频结合电话等通讯方式。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有关规
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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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有抵触,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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