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股份: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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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
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
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配合投资者
关系责任人与管理部门的工作,为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务支
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等。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司应当积极利
用上证 e 互动等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具体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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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
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
务性工作。
  第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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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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