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治理,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
名)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
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
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累积表决票数。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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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
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
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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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
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
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
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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