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立航: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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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立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董事会秘书
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四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条件。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三章     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
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
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
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业务
培训。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有
权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
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上市后,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
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
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
予以聘任。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现
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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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
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
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可由公司指定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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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公司章程等有抵
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公司章程等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
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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