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
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成都立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原则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营能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条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四条 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第五条 现金分红比例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分配的
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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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
东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第六条 发放股票股利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在保证足额现金
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董事
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七条 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具备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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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 度
向股东分配。
第九条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
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十一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
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
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
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经公司股东会
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与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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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董事会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多种方式与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十七条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公
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提
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还应当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公司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中小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公开披露,然后
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审议。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
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一条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公司管理
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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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或者按低于本制度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
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制度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
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市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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