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立航: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9: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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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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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优化董事会成员及经营管
理班子成员的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
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董事会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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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应当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提出
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协调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相
关的职能部门向提名委员会提交审议的议案及相关背景资料等会议文件。
  公司相关人员和管理部门应接受提名委员会就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事务提
出的质询,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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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
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独立董事委员
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与会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可报送董事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
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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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建议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
》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适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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