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立航: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9: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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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
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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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 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上述事项中,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
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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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
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披露标准。
  (四)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五)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的,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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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六) 重大事件;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
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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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 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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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其他需报告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
  第七条 任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
关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
点向公司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或预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
的涉及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
  (一) 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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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晓或应知晓
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司证
券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
决情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
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
会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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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
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收集和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妥善
保存。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的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
信息报告联络人(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
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
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报告义务
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报告义务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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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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