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物: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9: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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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物         公告编号:2025-106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披
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9),公司
因聘请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尚
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海证券承接。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近日与国海证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1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4,835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32 元,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2,272,000.00 元,扣除不含税各项发行费用人民
币 8,406,457.62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3,865,542.38
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06 月 22 日对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会字(2021)第 0640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
 近日与国海证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5 年 09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                                         天长 市龙岗 红色 古镇文 化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旅游景区工程总承包项目
   注: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未包含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950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总承包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储情
况。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
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核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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