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乐音响: 飞乐音响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9: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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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国上海市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10 层 200040
                    电话   Tel: +86 21 6019 2600   传真   Fax: +86 21 6019 2697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飞乐音响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恰当、有效的授权;
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 2025 年 11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等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的日期、时间和
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事项。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徐汇区虹
漕路 39 号华鑫科技园 D3 栋 3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代行董事长金凡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相关验证文
件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
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9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1,691,388,2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7.4659%。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不存在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投
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
票。除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股东还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
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
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690,146,4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66%;反对 1,118,1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即获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61,304,0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2.3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733,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941%。
   说明: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即获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
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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