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 豫园股份董事会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8: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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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发展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正式提案。
  第十条 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相关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可列席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董事会发展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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