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 豫园股份董事会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8: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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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财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财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财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
士的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与财务委员会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副主任委
员若干名协助主任委员承担相关职责。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财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与财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
                     负责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财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5)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与财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与财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
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与财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与财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与财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与财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与财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董事会审计与财务委员
会实施细则》同时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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