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 豫园股份董事会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8: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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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首席执行官(CEO)、总裁、联席总裁、
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董事会任命的其他特定
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提出建议;
  (1)提名或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的建
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面材料;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董事会提名与人力资源
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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