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材股份: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8: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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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有效识别、控制
风险,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
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航
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审部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各部门”)的内控
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
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展一种评价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自律、保
密”的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
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
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
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
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
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等应当积极配合内审部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
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审部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进行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 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的活动;
  (二) 履职中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正直和勤勉;
  (三) 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
业判断的利益;
  (四) 不断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五) 遵循保密原则,按规定使用履职所获资料;
  (六) 诚信履职,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九条 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可行使以下权限:
  (一) 参加公司业务、财务和管理等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二) 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按时报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
营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等各种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
相关文件,开放相关数据信息系统的查询功能;
  (三) 检查公司各部门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
会议记录、合同、审批手续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复制、下载、
导出、打印等;
  (四) 检查公司各部门的会计资料,包括被内审部门的会
计帐簿、凭证、报表,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复制、下载、导出、打
印等;
  (五) 现场盘点相关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等;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
查核实,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
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
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九) 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相关审计,并负责对其监督和管理;
  (十) 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必需的其他审计活动。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
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开展审计调查研究,为公司管理层提供管理建议和
决策服务;
  (六) 审计外包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七) 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和监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八) 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
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
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
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
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
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
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
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
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
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
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部的工作底稿应注意保密制度,
审计档案应科学规范管理,工作底稿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应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按
规定接受上级单位、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
评估。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九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
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内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审
计费用预算。
            第三章 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
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
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
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实
施。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
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
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
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
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
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
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
性;
     (四) 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
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
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
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
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
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
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
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
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
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
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
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
施。
     第三十条 内审部检查和评估公司对外披露的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公司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在正式审计之前,应确定审计目标及重
点,拟定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一般审计项目内审部在审计实施前3个工
作日通知被审计对象。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可在
实施审计同时通知。被审计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
的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积极配合公司内审部的相关工
作。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按照内部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审计方法
包含但不限于要求被审计对象报送各类资料和述职报告、约谈、
访谈,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内部审计工作、如实回答
内部审计人员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完成审计后10日内应当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要求事实求是、客
观公正、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审计意见
和建议富有建设性。
     第三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明确评价意见,并根据评价意见
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六条 内审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
交换审计意见。被内审部门有异议的,
                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七条 被内审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且无法协
调时,内审部应将审计报告与被内审部门的意见一并上报审计委
员会。
  第三十八条 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审定或协调处理后,
内审部应根据审计结论或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向被内审部门下达
审计意见。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对于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应该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报告。
           第四章 内控相关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还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可以为同一家)
                          ,内
控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
一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
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
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
出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
审部。
  第四十四条 内审部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公司管理层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加强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
配合,充分运用公司全方位监督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促进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
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
员及揭发检举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内控制度的或抵制不正之风
的有功人员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
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
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厉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
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四十九条 审计人员泄露公司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的,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
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免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视情况
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
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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