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材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8: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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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
立即就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并经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推选产生,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委员的人数不
符合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
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会计专业委员人数符合
要求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
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
事宜由公司财务总监牵头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
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
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
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职责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
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协调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
合;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五)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
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
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财务总监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
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
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
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
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形成的书面意见;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有
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
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
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
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
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于年度
审计工作开始前,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
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
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
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形成的
文件以及委员会履职情况的汇总报告均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
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四十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
足”,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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