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材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8: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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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
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并经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推选产生,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
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
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
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拟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
法,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选进行考察,
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
  (四)向公司提出人才储备计划和建议;
  (五)在国内外人才市场以及公司内部搜寻待聘职务人选,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
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
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两名以上提名委员
会委员提议召开,并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
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
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不含
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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