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材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8: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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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4)《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
的使用工作。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
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设立募集
资金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
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
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3)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4)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
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
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
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
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促进
新质生产力发展。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1)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3)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
利;
     (4)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 6 个月内实
施。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
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
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
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可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2)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4)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
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
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投资于主
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露
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
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
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
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
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
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
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
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相关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
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
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1)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6)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7)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
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1)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2)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3)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4)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5)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6)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
的意见;
     (7)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专项报告》的
格式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
司应当在《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
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2)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进度的差异;
  (3)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情况(如适用);
  (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5)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6)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7)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8)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9)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10)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由董事会对外披露。
  在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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