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
立即就任。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推选产生,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有关经营方面资
料及被考评人员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
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或经董事会授权后由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工作
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两名以上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人力资源费
用评估及精算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含本数,
“过”,不含
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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