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股份: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8: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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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提
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有关重要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两名委员为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过半数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
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各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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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
举行,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
在参会委员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视
频、电话或视频结合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
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
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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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有抵触,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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