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股份: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8: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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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
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其
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
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
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
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
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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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相关董事应当停止
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
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
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
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
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
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二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
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可以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或针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
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
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
方案及承诺;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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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
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离职后半年内,遵守以下规定: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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