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
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营质
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股权比例超过 50%,
或者持有其股权比例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
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
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者选
择、股权处置、监督审计等权利。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控股子公司章
程,并依据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任职权
限。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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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
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忠
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前,公司推选的董事必须事先报告
公司,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有关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或批准;
审议通过或批准后,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公司授权
的股东代表或推选的董事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
(六)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于知悉重大事项的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汇报,配
合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控股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任职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控股子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按照公司相关制
度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
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
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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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控股子公司财务
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
管理等方面实施管理控制,指导、监督和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
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
委派。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要求,建
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基础工作,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上级
有关部门和公司的检查监督。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控股子公司不得另
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制
定适应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
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
师的审计。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和政策,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
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七条 对控股子公司重要交易或事项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控股子
公司重要交易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审议批准的,待
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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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
如果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或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
规定需披露的交易标准,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如果交易或事项未达到前
述标准的,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项目投
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
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报告生
产、经营情况和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报表数据,并对各类生产、经营原始数据
进行合理保存。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如行业相关政
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
计划实施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
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地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信息,通报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由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相关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因控股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要求,导致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受到政府部门行
政处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处罚措施的,公司将根据相关程序给予直接责
任人及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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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业务管控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整体战略规划指导、督促控股子公司制定年度经
营计划和年度预算。控股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及其变动调整,应报
公司批准。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需按
照公司职能部门制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质押和抵押。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备查账簿,记录担保的详细信息,由公司财
务部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其他重要交易或事项,控股子公司应
及时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咨询或报其进行审核,需由公司批准的,履行批准程
序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