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工作的日
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
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
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发生变动,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有关人员,即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
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七)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八)前述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
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
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
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
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
和人员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组织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并按规定进行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电子化系统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
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
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
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二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
行处罚。如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报送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的;
(四)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五)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除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外,公司
保留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因违反本制度及公司内部其他规章制度而另行进行
处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当同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