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的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两名
委员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过半数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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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
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各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
组织。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应当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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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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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的提议举行。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将会议资料以书面、传
真、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限可
以豁免。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
采用视频、电话或视频结合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
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
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
逐项表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员应当回
避。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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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
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有抵触,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