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705 号
致: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 9: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 88 号 A 座 4 楼会议
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
议决议公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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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
会通知》,该通知文件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 9: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 88 号 A 座 4 楼会议
室召开,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刘海波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813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223,954,9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10,596,061,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05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五年(2026-203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13,703,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327%;反对7,397,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86%;弃权2,853,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06,166,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832%;反对12,102,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795%;弃权5,686,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10,710,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130%;反对12,058,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792%;弃权1,186,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长江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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