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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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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118 第 0978 号
致: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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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10月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浙江司
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48)(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0日14:30在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
聚区丰溪西路9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线上方式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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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11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63人,代表股份数为94,560,26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1.5689%。其中,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
为91,412,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50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60人,代表股份数为3,148,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181%。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外,公司现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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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议案 3: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3.01:取消监事会
议案 3.02:调整董事会人数
议案 3.03: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议案 4: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4.01:股东会议事规则
议案 4.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议案 4.03:独立董事制度
议案 4.0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议案 4.0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议案 4.06: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议案 4.0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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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93,675,5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0643%;
反对 837,8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8860%;弃权 46,8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497%。
议案 2: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 93,645,7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0329%;
反对 870,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9207%;弃权 43,8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464%。
议案 3: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审议表决。
议案 3.01:取消监事会
同意 93,563,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9457%;
反对 937,0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9909%;弃权 59,8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634%。
议案 3.02:调整董事会人数
同意 93,622,4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0082%;
反对 889,9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9411%;弃权 47,8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07%。
议案 3.03: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同意 93,591,8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9759%;
反对 918,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9715%;弃权 49,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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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26%。
议案 4: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审议表决。
议案 4.01: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 93,680,1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0692%;
反对 828,5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8762%;弃权 51,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46%。
议案 4.02: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 93,679,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0690%;
反对 828,5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8762%;弃权 51,7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48%。
议案 4.03:独立董事制度
同意 93,243,6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6076%;
反对 1,273,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3466%;弃权
议案 4.0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同意 93,237,6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6013%;
反对 1,272,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3461%;弃权
议案 4.0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 93,712,0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1029%;
反对 805,9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8523%;弃权 42,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448%。
议案 4.06: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同意 93,249,3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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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273,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3466%;弃权
议案 4.0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 93,683,0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0723%;
反对 858,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9081%;弃权 18,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96%。
上述议案中的议案 3 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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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晨: 郑 寰:
王 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