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迪智驱: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7: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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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
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成都瑞迪智驱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主
体资格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
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
司,以及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等管理控制,应参照本制度的要
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的做好管理、
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子公
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子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子公司整体运
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与子公司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
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权等股东权利。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经营决策、财务、信息管
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外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
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活动的控制。
  第七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
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
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参照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公司的管理制
度明确规定适用于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执行。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由公司总裁办讨论决定委
派或提名子公司董事、监事等,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
公司的章程产生,但该类人员的提名须征求公司总裁办的意见。公司总裁办对子
公司前述由总裁办指派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并有权根据需要依法对公司
的委派人员作出适当调整。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推荐、委派、选举等方式产生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等,
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派股东代表参加子公司股东会。该股东代表在子
公司股东会上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依据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
理程序;
  (四)保证子公司发展、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诚、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损害;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所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向公
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
通,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裁办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批准,公
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不得参与表决和决策;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所任职的子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所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所任职的子公司订立业务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子公司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
明确内部各部门人员的职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公司审查备案。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经营管理相关要求,按时提交报表、报告等材料,提交的
内容须真实反映其经营及管理状况,子公司负责人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
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
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
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子公
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发的经济指标,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执行。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论证和评
估,做到科学、规范和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交易的批准权限按照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对外
投资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内部报
告制度》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
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措和使用
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子公司的各项
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九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提供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
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
等。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该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
管理的基础工作,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和资金的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根据公司下发的各项制度、子公司的章程和子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
承包、租赁;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
越权进行费用签批。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
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管
理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法规和子公司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子公
司应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子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其决定,可以
确定子公司副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向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的接口部门是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递交;对于相关财务信息应同
时报送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有义务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并做到: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上市公司形象及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
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并且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
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公开前,
应注意保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套取私利和公司及子公司利
益。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对其
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必须依法配合。
  第三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
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信息上报、经营、财务、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
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权对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实施审计和核查,并提出整
改意见,要求子公司限期进行整改。公司对子公司的审计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
实施。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切实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完成情
况进行考核,并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对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发展战略,逐步完善子公司的激励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
应建立对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方案,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子公司管理层
自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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