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为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可能或产生较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或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
员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经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及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
分管总裁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
息属于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报送人员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相
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经公司审核、认定可以外报的除外。
第十一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的,应立即
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
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违反本制度及法律法规使用本公司报送
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
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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