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迪智驱: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7: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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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成都瑞迪智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
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的控制成
本,改善经营管理,规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
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予以
披露。公司设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必要时,可从公司或子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公司或子公
司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
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
工作背景。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
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审计部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
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
委员会;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其
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
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
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
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
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的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
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
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可以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可以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可以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可以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审议通过;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
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
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
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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