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迪智驱: 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7: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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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人员为实现下
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
一项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主
体资格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
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
施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
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
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框架
  第六条    公司内控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安排: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第七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一) 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情况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
     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二) 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控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
     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和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等。
     (三) 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
     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 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
     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对策。
     (五) 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
     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 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落实所采取的措
     施和程序,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资
     产保全、职能分工、绩效考核等。
     (七) 信息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
     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 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通过
  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结合进行。
  第八条    公司应在符合总体战略目标的基础上,针对各部门、子公司以及
各业务环节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通常涵盖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及收款环节、采购及付款环节、存货管理环节、生产环节、固定资产管理环
节、资金管理环节、关联交易环节、担保与融资环节、投资环节、研发环节、人
力资源管理环节等。
  第十条    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贯穿于
经营活动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不限于:印章使用管理、票据管理、预算管理、
资产管理、质量管理、担保管理、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及对子公司
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会计管
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并在必要时聘请
中介机构协助建立内控制度。
             第三章 专项风险的内部控制
              第一节 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 建立子公司管理制度,明确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 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
  促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 制定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 制定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
  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
  (五) 要求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等重要文件。
  (六) 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
  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
  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要
求作出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审计部对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进行检
查监督,给予评价,并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查。
            第二节 其他风险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行业特点、战略目标和风险管理策略的不同,就特有
风险作出相关内控制度安排。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审计部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
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
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
作,并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配备专门的内控制度检查监督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应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办法,该办法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 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授权;
  (二)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配合义务;
  (三)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项目、时间及程序;
  (四)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的方式;
  (五)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相关责任的划分;
  (六) 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激励制度,内控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并作
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
  公司应将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
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
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
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向董事会报告
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可将前款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列为各部门绩效
考核的重要项目。
  第二十二条    检查监督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工
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该事项。经证券交易所认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公告。
  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控制度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
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报董事会审议。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
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制度,各部门及子公司制定相关具体流程、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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