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
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
的一种投票方式,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
数之积,股东可以将所有投票权集中全部投向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
多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适用本实施
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如有,下同)和非独立董
事,不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的要求。其中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还
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在向股东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名前,应当先征得被提名人的
书面同意意见。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并确认是否存在不
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
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审核
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后被提名人方可成为董事候选人。董
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即差额选举)。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人选时,应设有候选人发言环节,由候选人员
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等内容,股东可就候选人员的相关情
况进行提问,加强候选人员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候选人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三) 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
相互交叉使用;
(四)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五)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
表决票数,任何出席股东会股东、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如
有,下同)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对投票结果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投票程序
(一)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即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二)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
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 每张选票中投赞成票的每位候选人最低得票额不能少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整数的一倍,否则该选票为无效票;
(四)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情况,
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
(二) 如果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
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
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
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
当选。在差额选举时,两名以上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完全相同且同时获选将导致
获选人数超出应选人数的,应将前述候选人提交下次股东会重新选举以补足人
数。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会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
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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