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范性文件及《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
开透明的原则,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变更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投
向。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
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
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金额 50%;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
投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
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留档,以供查询,防止募集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 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
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
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豁免履行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投资范围、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
分析与说明;
(四)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
(二)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
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
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
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
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
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
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
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
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
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
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
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
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
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
必要资料。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
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
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