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迪智驱: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7: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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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有关监管部门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受理,对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
景和信用情况,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提交董事会秘
书,由其进行合规性复核,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被担
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包括:
  (一)   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   与借款、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合同、担保合
同、反担保合同;
  (六)   被担保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
  (八)   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
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
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
函,下同)。
  第十二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
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
  (一)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   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
管理中心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
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
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财务管理中心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
偿债务。
  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异常担
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
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
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程度。
  第十九条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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