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迪智驱: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7: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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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的管理与控制,明确对外投资程序,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
险,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瑞
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实
物、无形资产等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的行为,包括对境内外
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
合资合作项目等)、金融资产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
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
生产品投资等)和公司及子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公司及子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境内外其他法人
实体或经济组织的股权投资的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一)股东会权限
  公司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股权投资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第 1-5 项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上述第 6 项交易时,应当对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
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董事会权限
  公司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股权投资的对外投资没有达到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金融资产投
资、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的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一)股东会权限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第 1-5 项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上述第 6 项交易时,应当对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
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董事会权限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
产的比例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第 1-5 项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上述第 6 项交易时,应当对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
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董事长权限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的对外投资没有达到股东
会和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无论是以公司为主体的对外投资,还是以子公司为主体的对外投
资,均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其中,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还应根据其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组织实施。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归口
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统筹管理工作。全程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相关工
作,跟踪了解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部门相应职责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
初步分析,从所投资项目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等进行评估,并上报公司
管理层;保管对外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权益证书等文
件;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经内部审批通过后,由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
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投资部
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资料管理等工作。协同公司投资部定期或不定期核对
账目,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同时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
取的利息、股利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二条    投资部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纳入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被投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和
可行性分析。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派驻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经济情况进行
监督和管理,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随时了解掌握其财务、经营和管理等状况,
及时发现报告其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并预警、提出处理意见及监督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
收回、转让、核销等处置应按照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公司内部审
议程序后,在总经理的组织下,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投资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
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
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十七条   投资部应全程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工作,跟踪了解对外投
资项目的处置情况,负责保管对外投资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
议、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等,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处置进展情
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投资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工作,监督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九条     投资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形成书面报告,
及时报送董事长或总经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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