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迪智驱: 董事长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7: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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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长与总经理及经营管
理团队之间的职责分工,使董事长更好的履行公司战略管理、对外投资并购、风
险管控、重大决策、新业务拓展等方面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和程序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通过董事会全体董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以及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生产经营业
务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内部、董事与股东、董事
与经理层之间的关系;
  (三)能全面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清正廉洁,公道
正派;
  (四)具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够努力开创工
作新局面;
  (五)熟悉并遵守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在董事会休会期间,主持公司董事会日常工作,并代表董事会负责下
列事项:
规划,督导公司管理层进行分解、执行,并监督实施以及动态修正。
定市场开发与产品战略。
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中的薄弱环节,讨论改进措施,监督经营管理团队持续改进。
现经营中存在的隐患及潜在风险。
  (四)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并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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