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迪智驱: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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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相关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投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电
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为10年。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然。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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