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迪智驱: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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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 原
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电话、信函、
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然。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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