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迪智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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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成
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
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按照《员工入职、转正、异动、离职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签署《离职确认表》。
  第八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包括但
不限于业绩补偿承诺、股份锁定承诺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
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
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制度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董事会。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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